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规定

一、

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规定

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并没有明确的规定,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,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,承担保证责任;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。从法理和体系解释角度来看,除非有特殊的约定,人保中的多个保证人之间也不应该有相互追偿权。


(资料图)

二、

哪些民事主体可以成为保证人

可以成为保证人的民事主体是指法人、其他组织、公民。其他组织主要包括:

1.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;

2.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;

3.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;

4.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;

5.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、街道、村办企业。

三、

保证责任的范围?

保证责任的范围如下:

1.主债权的全部。在保证合同中,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,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。

2.利息。找法网提醒,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,法定利息应属保证之列无疑,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,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,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。

3.违约金。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。

4.损害赔偿。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。

5.实现债权的费用。如代理费用、公证费用、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,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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